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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1亿元,利率4%,用于日常经营或投资,借款条款设置为可续期贷款(即本金和利息可根据企业需求递延支付,符合权益的性质,在会计核算上计入"其他权益工具“,近5年累计未支出的利息支出2000万元,由未分配利润结转至其他权益工具),该利息支出在2025年实际支付时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另外,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是否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 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时间:2025-10-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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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的母公司是集团公司,我公司从银行借款,全部给母公司使用,我公司按银行利息上浮1%向母公司收取利息,请问我公司收取的利息能否仅就超过银行利率的部分,也就是1%的部分缴纳增值税?与银行同等利率部分按照统借统还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解答: 其他时间:2025-10-17 不能免税,你公司应该就向母公司收取的全部利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你公司是子公司借款后转贷给母公司,不符合统借统还的定义,不能适用免税政策;(二)你公司向母公司收取的利息超过了向银行支付的利息标准,也不符合免税规则。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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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下属有16家子公司,但母公司名称中没有集团两个字,现母公司下属4家子公司间互相无偿借款,是否符合集团内部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
解答: 其他时间:2025-10-17 不行的,必须有“集团”字样。免税的前提是企业集团内无偿借贷,而成立企业集团的前提是母公司名称中要有“集团”或者“(集团)”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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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子公司2022-2024年存在资金占用行为,两家公司未签订借款合同,我公司也未收取子公司的利息,请问该项资金占用行为是否符合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解答: 其他时间:2025-10-17 无偿借贷免增值税的前提:(1)有企业集团,要么有企业集团登记证(参考工商企字[1998]59号件),要么对外公示成为企业集团(参考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件)。没有企业集团不能免增值税。(2)免税时间点以归还为标志。满足相关条件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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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外销售货物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有的客户要求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如果我公司开具了3%征收率的发票,是不是就意味着放弃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后都只能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呢?
解答: 其他时间:2025-10-17 不是的,你公司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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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接受税务稽查,查补2023 年存在账外收入550万元,被要求更正2023年增值税申报表补税并加收滞纳金,我公司在2024年10月进行了上述税款申报。请问查补销售额是否应计入2024年10月所属期的年应税销售额以判断是否超过标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查补的550万元收入应适用一般计税办法还是简易计税办法?
解答: 其他时间:2025-10-17 查补销售额应计入2024年10月所属期的年应税销售额以判断是否超过标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补的550万元销售额,是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你公司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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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024年为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1月转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购买一项服务,当年服务完毕,2025年4月付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解答: 其他时间:2025-10-17 如果该项服务的开票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4年,那么即使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开具了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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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满足消费者多元化购物需求
类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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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跨境服务,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发现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高于直接计提的销项税额,可以放弃享受免税直接计提销项税额吗?
解答: 其他时间:2025-10-13 可以放弃,放弃之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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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能否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解答: 其他时间:2025-10-13 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额度,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留抵税额。符合现行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过加计抵减政策,均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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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既有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也有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其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能否抵减加计抵减额?
解答: 其他时间:2025-10-13 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不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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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制药企业向B污水处理企业支付污水处理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B企业向C污水修理企业支付污水处理费,C企业把处理后的再生水免费排向D企业,D企业销售再生水,请问A企业向D企业收取视同销售水的增值税吗?
解答: 其他时间:2025-10-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9号的规定,如果污水处理产生了货物,要看合同约定货物的归属,如果合同约定货物归委托方的,受托方仅仅是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此处,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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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饮料机投放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饮料投放机服务期限为5年,期满无偿移交给我公司使用,饮料投放机按照4000元/台/年费用全包。请问这种情况属于经营租赁吗?
解答: 其他时间:2025-10-13 是正常的经营租赁业务。到期后移交给你公司使用,也可以视为有偿赠送,也不需要单独对残值视同销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第(八)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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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推出微短剧行业税收管理指引
类型:行业动态 来源:阳光财税知识文库;关键词:#关联公司#税收管理#数据共享#拆借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