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经过这次改革,各地财政负担的留抵退税已经由此前的50%调整为先负担15%,其余35%部分由全国地方财政均衡分担。从改革后的分担机制运行情况看,基层财政退税压力有所减轻,有利于确保企业及时充分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红利。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规范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探索建立数据保护能力认证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推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和评估试点。制定北京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完善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在数据流通、数据安全监管等方面加快形成开放环境下有创新的监管体系。
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专营机构。在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等的指导下,支持设立北京城市副中心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与监管创新联合实验室,构建京津冀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简化特殊人才引进流程。
同时,对于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银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企业注册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企业所得税款。
此外,各地税务机关利用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帮助“走出去”纳税人及时掌握税收政策、树立税收风险意识,提升了税收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性。
把未就业毕业生全面纳入就业创业推进行动,普遍落实实名帮扶举措,使有就业创业需求的毕业生都能得到相应服务支持,着力提升就业能力,充分激发创业活力,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毕业生尽早就业。
我局积极开展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开展宣传。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组织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全面展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成就,适时展示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成果,提升全社会对驰名商标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已将2020年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额度下达各地,其中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852亿元。新疆等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均可按法定程序向省级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予以支持。
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落实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政策,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强制退出等制度机制。依法依规运用各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等信用管理手段,提高协同监管水平,加强失信惩戒。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处置被抵押的不动产用于抵偿债务的,视同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购买方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应当缴纳契税。如果单独给予不动产抵押物处置税收减免,容易对正常的不动产交易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我局在2014年制定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对全国纳入评价的纳税人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系统开展纳税信用评价。
今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加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尽力”的“四力”要求,以“互联网+税务”和大数据应用为依托,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大力支持行业创新和新兴业态发展。
国家出版基金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设立,根据《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不能通过市场资源完全解决出版资金的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公益性出版项目主要包括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不包括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