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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上线运行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4号 2020-8-18 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5号 海关总署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24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面向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等5个国家签证机构开放在线签发特惠原产地证书功能。在线签发的证书以字母“E”作为首位编号。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凭以字母“E”为首位编号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2017年第67号公告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 三、进口人凭上述在线签发证书以外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仍按照海关总署2017年第67号公告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4号 海关总署关于上线运行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18日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4号 海关总署关于上线运行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20-08-18
摘要:进口人凭上述在线签发证书以外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仍按照海关总署2017年第67号公告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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