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纳税申报推行四年来,总体上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但部分省市仍存在申报项目单一、申报数据不准确、利用不够、补缴税款少等薄弱环节,纳税人自觉主动申报意识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用户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部分固定资产损失,应按照该固定资产的总计税价格,计算每基铁塔和每公里线路的计税价格后,根据报废的铁塔数量和线路长度以及已计提折旧情况确定。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国务院国资委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公告如下: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委开展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废止《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国资发考核[2007]224号),废止《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国资发考核[2008]36号)
试点地区已经外汇局核准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试点企业可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境外账户收支信息报告方式等进行调整。
本批复第二条所称“向其他子女支付现金形式补偿款”,纳税人应凭司法裁定书(通过司法裁定的)、继承房屋产权的遗嘱、公证书、银行划款手续(通过银行转账的)、收款人签收的收据等有关凭据作为扣除依据。
各地在重点税源工作方面的经验、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报至“总局://FTP/CENTRE/规划核算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交流”目录,税务总局将在适当时机总结交流。
为规范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与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的通知》(署法[2000]745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我们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加工贸易保证金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1989〕署监一字第454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为规范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外经贸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监[1995]908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各地各级财政、商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333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等有关后续工作,防止报废汽车流向社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