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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函[2010]515号 2010-12-01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生产原料的燃料油(税号:27101922、ex27101929、27101999)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税款返还办法参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0年12月01日 |
署税函[2010]515号 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01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对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生产原料的燃料油(税号:27101922、ex27101929、27101999)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税款返还办法参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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