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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税函[2010]515号 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0:08

发布日期:2010-12-01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对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生产原料的燃料油(税号:27101922、ex27101929、27101999)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税款返还办法参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函[2010]515号        2010-12-01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生产原料的燃料油(税号:27101922、ex27101929、27101999)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税款返还办法参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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