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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营[1986]86号 1986-12-20 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我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营[1986]5号)文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从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六年内免征营业税。现免税期已到。考虑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尚属初创阶段,为了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从事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及委派法律顾问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八年底以前继续免征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6年12月20日 |
财税营[1986]8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6-12-20
摘要:我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营[1986]5号)文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从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六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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