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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营[1986]8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44

发布日期:1986-12-20

摘要:我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营[1986]5号)文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从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六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营[1986]86号     1986-12-20

  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营[1986]5号)文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从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六年内免征营业税。现免税期已到。考虑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尚属初创阶段,为了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从事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及委派法律顾问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八年底以前继续免征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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