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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88]55号 关于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手续费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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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88-04-11

摘要: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征一年以来,各地普遍反映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比例太低,要求适当提高。考虑到个人收入调节税较其他税种税额小,征管工作难度大,现决定,将个人收入调节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手续费的提取比例由3%提高到4%。本规定自1988年4月11日起执行。

关于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手续费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88]55号       1988-04-11

  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其所扣缴税款的金额,付给3%以下的手续费”。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征一年以来,各地普遍反映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比例太低,要求适当提高。考虑到个人收入调节税较其他税种税额小,征管工作难度大,现决定,将个人收入调节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手续费的提取比例由3%提高到4%。本规定自1988年4月11日起执行。

财政部

198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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