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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手续费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88]55号 1988-04-11 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财政部 1988年4月11日 |
财税字[1988]55号 关于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手续费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8-04-11
摘要: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征一年以来,各地普遍反映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比例太低,要求适当提高。考虑到个人收入调节税较其他税种税额小,征管工作难度大,现决定,将个人收入调节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手续费的提取比例由3%提高到4%。本规定自1988年4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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