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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对权利许可证照如何贴花问题的复函 国税地函发[1991]2号 1991-1-8 青海省税务局: 你局青税政二字[1990]816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为了明确印花税的征免范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对应纳税凭证采取正列举的办法,即对征税范围中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凭证则不征税。 因此,权利许可证照的征税范围仅指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其他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均不贴花。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 1991年1月8日 |
国税地函发[1991]2号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对权利许可证照如何贴花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1991-01-08
摘要:为了明确印花税的征免范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对应纳税凭证采取正列举的办法,即对征税范围中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凭证则不征税。因此,权利许可证照的征税范围仅指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其他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均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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