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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函发[1991]2号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对权利许可证照如何贴花问题的复函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33

发布日期:1991-01-08

摘要:为了明确印花税的征免范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对应纳税凭证采取正列举的办法,即对征税范围中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凭证则不征税。因此,权利许可证照的征税范围仅指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其他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均不贴花。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对权利许可证照如何贴花问题的复函  

国税地函发[1991]2号       1991-1-8 

青海省税务局:

  你局青税政二字[1990]816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为了明确印花税的征免范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对应纳税凭证采取正列举的办法,即对征税范围中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凭证则不征税。

       因此,权利许可证照的征税范围仅指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其他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均不贴花。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

199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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