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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税字[1992]78号 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28

发布日期:1992-12-02

摘要:国内单位和个人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不属“三资企业”。你省丹阳市埤镇丁家坝村接受美籍华人捐款,兴建文化中心占地,应照章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2]78号       1992-12-02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1992〕2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内单位和个人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不属“三资企业”。你省丹阳市埤镇丁家坝村接受美籍华人捐款,兴建文化中心占地,应照章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199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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