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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2]78号 1992-12-02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厅苏财农税〔1992〕2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内单位和个人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不属“三资企业”。你省丹阳市埤镇丁家坝村接受美籍华人捐款,兴建文化中心占地,应照章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1992年12月2日 |
财农税字[1992]78号 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2-12-02
摘要:国内单位和个人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不属“三资企业”。你省丹阳市埤镇丁家坝村接受美籍华人捐款,兴建文化中心占地,应照章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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