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国税函[1998]4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52

发布日期:1998-07-28

摘要:对盐城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中心向广告经营单位收取的“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在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44号      1998-07-28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地税函[1998]118号)收悉。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盐城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中心向广告经营单位收取的“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在5%。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7月28日

评论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