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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44号 1998-07-28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地税函[1998]118号)收悉。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盐城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中心向广告经营单位收取的“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在5%。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7月28日 |
国税函[1998]4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98-07-28
摘要:对盐城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中心向广告经营单位收取的“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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