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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9]7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42

发布日期:1999-11-16

摘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1号)规定:对国有华侨农场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752号        1999-11-16

广东、广西、福建、江西、云南、海南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1号)规定:对国有华侨农场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国有华侨农场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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