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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752号 1999-11-16 广东、广西、福建、江西、云南、海南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1号)规定:对国有华侨农场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国有华侨农场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1月16日 |
国税函[1999]7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11-16
摘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1号)规定:对国有华侨农场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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