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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34

发布日期:2001-02-26

摘要: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1]22号      2001-02-26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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