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1]22号 2001-02-26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2月26日 |
国税发[200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1-02-26
摘要: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