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248号 2001-09-05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五日 |
工商法字[2001]24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01-09-05
摘要: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