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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法字[2001]24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30

发布日期:2001-09-05

摘要: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248号        2001-09-05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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