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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147号 2001-09-04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0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9月04日 |
财税[2001]1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1-09-04
摘要:为统一进口和国产磷酸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返还时间和比例为:200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100%;200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50%;自2003年起停止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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