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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 2014-12-12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三、航空煤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12日 |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 海关总署关于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12-12
摘要: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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