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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 海关总署关于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的公告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23:40

发布日期:2014-12-12

摘要: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海关总署关于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      2014-12-12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三、航空煤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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