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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暂缓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8号 2017-12-27 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二)的公告,自2025年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27日 |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8号 海关总署关于暂缓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全文失效]
发布日期:2017-12-27
摘要: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和国务院简政放权工作要求,减轻广大进出口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进出口企业暂缓向海关报送2017年度《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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