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7〕29号
发布日期:2017-03-31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3月31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556/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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