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学习笔记
TPSZSMART按:千呼万唤始出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长时间的等待后,税总官网终于于2018年6月13日正式对外发布了,并于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解决了税企双方的不少争议事项,大大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可操作性。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境内外支出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与此同时,《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对于深入贯彻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办法》明确了税前扣除的以下通路:(1)不合规发票或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但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开换开合规发票、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则允许税前扣除;(3)客观原因不能补开换开但能提供支出真实性的证明资料允许税前扣除。该通路既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际发生”的基本原则,同时又有效地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非常值得点赞!!!为了方便亲们学习《办法》,TPSZSMART特将《办法》及其官方解读整理成表格的形式,并加入了TPSZMART的一些学习体会。
| 核心内容 | 条款 | 官方解读及学习笔记 | |
| 法律依据 |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 1、三大法律依据,二法及一行政法规。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重点关注的三大基本法律法规。 | |
| 概念界定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该条明确了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明确了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而本条则明确了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界定,终于回归到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基本法理。 | |
| 适用范围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 与税法的适用范围保存一致。关注该《办法》是适用于非居民企业的! | |
| 基本原则 | 三性原则 |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 该条明确了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的“三性原则”,从而可以消除税企双方争议,确保共同规范处理此类事项。真实性应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该《办法》减少了不少争议并增加了实务操作性,但是作为一个仅仅包含20条内容的《办法》要解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所有问题是不现实也不可能的,这样就可以在出现其他税前扣除的相关争议问题时可以考虑回归到按该“三性原则”进行理解和处理。 |
| 扣除依据 |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 明确税前扣除应该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不只是“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 |
| 取得时间 |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 如果没有因特殊情况将汇算清缴期延期的话理解应该是每年5月31日前。针对这个时间问题一直以来税企双方存争议,如思迈特财税咨询公司2017年4月27日办理了汇算清缴事宜,那到底是427之前OR531之前,该条终于予以明确了。 | |
| 相关资料处理 |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 1、企业在经营活动及经济往来中往往会伴生有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这类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证明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尽职保管的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 |
| 凭证种类 |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 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及经济往来多样复杂,在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时,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尽相同。该条从易于判断、便于操作出发,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 |
| 一般情形 | 境内支出 |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 1、全面 “营改增”试点后,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若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就应以规范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1、非应税项目的支出,如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公益事业捐赠支出等等,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如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对个人的支出项目,凡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
| 境外支出 |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1、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等如企业员工到境外出差的差旅费、到境外参加展会等所发生的支出,应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购进境外货物或者劳务,除购买价格外还会伴随发生一些税费发生,因此,该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等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还包括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
| 不合规发票和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范围的界定 |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一般情形下不合规发票和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但下面的条款中却对该类不合规凭证是否能够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特殊规定充分体现了税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实际发生”,同时也有效解决了征纳双方的一直以来存在的争议,从而最大限度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也是该《办法》特别值得点赞的地方。 | |
| 特许情形 | 实际发生且531之前能换开合规凭证的可以税前扣除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1、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税务处理。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531前)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未能按本条规定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的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
| 客观情形不能换开合规凭证的处理 |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 1、企业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而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该条规定了六项可证明支出真实性的资料,其中第一至三项为必备资料,企业可按照该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准备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 |
| 汇缴结束后的补救措施 |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 税务机关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后一般会按照后续管理有关要求开展企业所得税的核查评估,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允许企业在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合规发票、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但是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补开、换开合规发票、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也未能按第十四条规定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 |
| 最终当年不能税前扣除的情形 |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 再一次明确不能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情形。 | |
| 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 1、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的支出在规定的期限未能取得合规发票、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也没有进行税前扣除。针对此类情况,该条规定:待以后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收集好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支出追补扣除应满足二个条件:一是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在支出发生年度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二是在以后年度取得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应是合规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按第十四条规定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 |
| 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处理 |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1、理解只有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才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但是如何证明其分摊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是要按转让定价问题进行分析评估才行。(TPSZSMART是国内专门从事转让定价服务的专业机构,亲们可以各种方式给咱们沟通) | |
| |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的情况),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1、根据第八条规定: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那本条中所说的“其他外部凭证”到底是指什么凭证?分割单OR其他凭证? | |
| 施行日期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 1、《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