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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四难”

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四难”
一是营业收入确认难。纳税人往往采取隐瞒附属用房或尾房销售收入、与购买者签订“阴阳”合同、少开或不开发票等手段,少计或漏计房产收入。而面对纳税人提供的虚假涉税信息,税务机关认定程序复杂、认定中矛盾多、工作量大。
二是扣除项目审定难。清算土地增值税,认定扣除项目是关键环节,但在实际清算中,往往发现纳税人采取虚报地下基础工程、水电等隐蔽工程和拆迁等成本费用,重报门窗和公用设施费用,以及通过建安与房地产关联企业的往来等手段,虚增建筑成本、转移利润,以达到增加扣除项目数额、减少增值额之目的。面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如不内查外调,一般很难准确认定这些成本费用的真假。
三是全面开展清算难。税务机关平时对土地增值税,主要是按规定预征率征收,但是由于现行的预征率标准偏低,与近几年房地产开发所获取的暴利存有较大悬殊,因而导致有的开发商采取放弃建账、规避清算的办法来逃避税收,存在以预征代替清算的现象。
四是跟踪开展清算难。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一般要等到工程完工和销售基本结束时进行,而实际运行中,常常会出现外来开发商一旦将房子建起来,只留下一、两位销售人员处理“善后”事项,税务机关跟踪开展清算人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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