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个人继承、赠与房产)——中山市
办税指南(个人继承、赠与房产)——中山市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
| ◆提交资料: | ||
| (一)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
|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 | ||
| 2.房产所有权证; | ||
| 3.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 4.《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 ||
| (二)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
| 1.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 | ||
| 2.房产所有权证; | ||
| 3.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 4.《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 ||
| (三)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
|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 | ||
| 2.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 | ||
| 3.房产所有权证; | ||
| 4.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 5.《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 ||
| (四)其它无偿赠与的,受赠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
| 1.房产所有权证; | ||
| 2.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 3.《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 ||
| (五)价格评估:如属赠与非住宅的提交房产平面图、用地图; | ||
| ◆办理流程: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审核、计税→纳税人缴税、领取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完税凭证至不动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转移业务 | ||
| 注:办理涉税业务(继承、遗赠除外)需双方同时到场,本人无法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须提供书面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 ◆税率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 ||
| 税种 | 个人 | |
| 赠与方 | 增值税 | 个人将房产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或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免征 |
| 其他情形视同销售,参见“转让购买所得房产”或“转让自建房产” |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同上 | |
| 教育费附加 | 同上 | |
| 地方教育附加 | 同上 | |
| 土地增值税 | 个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不征 | |
| 个人无偿赠与住房免征 | ||
| 其他情形视同销售,参见“转让购买所得房产”或“转让自建房产” | ||
| 印花税 | 合同金额×0.05%,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
| 受赠方 | 印花税 | 合同金额×0.05%,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 权利证照贴花每件5元 | ||
| 契税 |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不征 | |
| 其他情形,合同金额×3%,未标明房屋价值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
| ◆代开发票范围: | ||
|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且受让方为非自然人; | ||
| 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没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 | ||
| ◆注:如对提交资料、办理流程、适用税率、代开发票范围有疑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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