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5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沪业字〔2025〕55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5 年 6 月
修订说明
| 更新日期 | 业务名称 | 修订说明 |
| 2025 年 6 月 | B 转 H 登记结算业务 | 配合香港市场调整股份交收费收费标准。 |
| 2024 年 9 月 | B 转 H 登记结算业务 | 1.根据联交所恶劣天气继续交易安排修订 B 转 H 特殊清算交收安排。 2.根据香港交易所公告,“财汇局交易征费”更名为“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 3.根据 2023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的新修订《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 “股东会”。 |
| 2021 年 12 月 | B 转 H 登记结算业务 | 首次发布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业务和技术准备............................................................6
2.1 概述.....................................................................6
2.2 上市公司业务准备.........................................................6
2.3 香港证券公司业务准备.....................................................6
2.4 境内证券公司业务准备.....................................................7
2.5 其他.....................................................................7
第三章 登记及存管................................................................8
3.1 概述.....................................................................8
3.2 B股退出登记............................................................. 8
3.3 H股初始登记............................................................. 8
3.4 跨境转托管..............................................................10
3.5 协助执法业务............................................................12
3.6 质押业务................................................................13
3.7 非交易过户业务..........................................................14
第四章 公司行为处理.............................................................16
4.1 概述....................................................................16
4.2 关于发行人公司行为业务相关日期安排的要求................................16
4.3 权益分派业务............................................................16
4.4 股东会投票业务..........................................................18
第五章 清算交收.................................................................19
5.1 基本原则................................................................19
5.2 交易资金清算............................................................19
5.3 交收....................................................................21
第六章 风险管理.................................................................23
6.1 境内证券公司及香港证券公司做好交易前端监控..............................23
6.2 香港证券公司缴纳担保资金和结算保证金....................................23
6.3 香港证券公司违约处理....................................................24
6.4 证券卖空处理............................................................24
第七章 业务申请提交方式.........................................................25
第八章 附则.....................................................................27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 B 转 H 的相关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B 转 H 业务实施细则》, 制定本业务指南。
1.2 B 转 H 涉及的业务和技术准备、登记及存管、公司行为处理、清算交收、风险管理等适用本业务指南。本业务指南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指南。
1.3 B 股退出登记按照本公司关于上市公司退出登记相关规则及业务流程办理。
1.4 根据股东会决议,上市公司经证监会备案开展 B 转H 业务并完成相应信息披露后,可申请将投资者持有的 B 股转登记至香港股份登记机构,存管于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成为在联交所上市流通的 H 股。
1.5 投资者持有的 H 股以中国结算的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通过香港结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作为最终名义持有人列示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1.6 中国结算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投资者原B股证券账户、持有数据等信息,初始记录并维护相关投资者持有 H 股股份的持有明细。中国结算出具的 H 股持有记录,是投资者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1.7 境内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 H 股交易委托指令发送、成交回报接收等相关服务,并作为境内结算参与人与本公司办理相关清算交收事宜。通过境内证券公司交易的投资者应在境内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仅可进行卖出申报,不可进行买入申报。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其境内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或指定结算的托管银行向本公司申请,将所持股份跨境转托管至香港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
1.8 投资者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 H 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业务和技术准备
2.1 概述
2.1.1 B 转 H 业务的前提条件为上市公司 B 转 H 方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就 B 股香港上市获得证监会备案、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聆讯、联交所批准;完成现金选择权及 B 股退出登记;向市场公告 B 转 H 相关业务安排。
2.2 上市公司业务准备
2.2.1 股东会审议的沪市B转H业务方案内容及向市场公告的业务安排中载明委托中国结算作为香港结算的结算参与人托管其 B 转 H 股份,并由中国结算在境内维护投资者的持有明细记录,通过境内结算参与人为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2.2.2 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B 股退出登记。
2.2.3 按照香港市场要求,在香港股份登记机构履行手续,完成相关股份在香港市场的登记。
2.2.4 根据股东会方案选择一家香港证券公司。该香港证券公司依据上交所技术公司传递的交易委托指令,按照联交所规则在香港市场进行证券交易。
2.3 香港证券公司业务准备
2.3.1 香港证券公司参与 B 转 H 相关业务,须通过本公司和上交所组织的技术测试。香港证券公司作为香港结算的结算参与者,根据香港结算规则办理 H 股卖出的清算交收,并负责对投资者在境内持有的所有B转H股份进行总额控制,避免发生卖空。
2.3.2 香港证券公司须向本公司缴纳担保资金和结算保证金。
2.3.3 中国结算与香港证券公司及其境内总部签署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在 B 转 H 业务中的主要职责、结算安排、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宜。
2.3.4 香港证券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换汇处理方式进行换汇,负责在离岸将港币兑换成美元。香港证券公司提供美元兑港币汇率,作为 B 转 H 交易日 H 股卖出交易结算换汇汇率。香港证券公司未在协议规定截止时点前向中国结算提供汇率,或者在截止时点前向中国结算提供协议规定的区间之外汇率的,则本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汇率进行美元清算。
2.4 境内证券公司业务准备
2.4.1 境内证券公司参与 B 转 H 股相关业务,须通过本公司和上交所组织的技术测试。
2.5 其他
2.5.1 本公司通过上交所技术公司提供的技术通路,接收其转发的 H 股卖出成交数据,接收 B 转 H 业务汇率数据,完成结算数据的境内外传输。
2.5.2 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开立证券账户,用于存管投资者持有的 H 股,以及与香港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收。
2.5.3 本公司向上海B股结算银行香港分支机构申请开立美元和港币资金账户,通过该银行处理 B 转 H 业务的资金划拨。
第三章登记及存管
3.1 概述
3.1.1 投资者持有的H股以中国结算的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通过香港结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中国结算根据交易交收结果和本指南规定的非交易过户业务结果办理持有明细变更。
3.2 B股退出登记
3.2.1 B股退出登记相关业务流程以及未发放红利款退款的注意事项,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股票退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3.2.2 B转H前相关股份的质押、冻结业务,在B转H 后仍为有效状态的:原通过结算参与人协助办理的B股司法冻结,在B转H后由原结算参与人继续做好H股冻结数据维护;原通过本公司办理的B股司法冻结及质押登记,由本公司继续做好账户冻结数据维护。
3.2.3B股退出登记后至H股持有明细初始维护完成前,由上市公司负责办理相关股份的非交易过户、质押登记及协助执法业务。在此期间发生新的过户、质押、冻结或者解除质押、解除冻结业务的,上市公司向本公司进行H股持有明细初始维护申报时,应特别说明并按照最新的证券登记情况进行申报。
3.3 H股初始登记
3.3.1 香港市场股份登记和存管 H股在香港市场上市交易的,需按香港市场规则完成登记和存管手续。H股发行人应按香港市场的规定,向联交所申请相关股份上市流通,在获得联交所的批准后向市场公告,并在香港股份登记机构以中国结算的名义办理登记。H股发行人将登记结果书面通知本公司后,本公司按照香港市场的规定,委托香港股份登记机构办理股份转名登记和存管手续。
相关手续完成后,投资者持有的H股以中国结算的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通过香港结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作为最终名义持有人列示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3.3.2 H股股份境内持有明细初始维护
境内H股持有明细初始维护实行发行人申报制,本公司依据H股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办理境内持有明细初始维护,发行人应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H股发行人完成香港市场股份登记并确认投资者身份信息、持股信息后,应不晚于H股上市日前5个B转H交易日向本公司申请持有明细初始维护,持有明细数据中的账户应当沿用投资者原B股证券账户。H股发行人提交境内持有明细初始维护材料包括:
(一)证监会关于发行人开展B转H业务的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关于B转H业务的承诺函》;
(三)《B转H境内持有明细初始维护申请书》;
(四)境内H股持有明细数据(包括证券代码、B股证券账户、持有数量等);
(五)H股发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B转H业务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须加盖H股发行人公章,多页的须加盖骑缝章。
H股发行人须在股份上市日期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投资者上交所分配的H股境内虚拟代码、香港市场上市日期等信息。境内虚拟代码用于H股在境内的交易指令提交、交易结算处理和公司行为申报等。
H股上市公司须在确定股份上市日期并完成相应信息披露后,于上市公告日当天向本公司提交相关公告,告知股份的上市日期等信息。
3.4 跨境转托管
3.4.1 本公司提供的跨境转托管业务是指境外投资者申请将相应股份转至境外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的业务。
3.4.2 跨境转托管申报和撤销
投资者向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或指定结算的托管银行提交H股跨境转托管申请,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审核无误后,根据投资者申请填写《H股跨境转托管申报申请表》和跨境转托管明细数据文件(明细数据文件为EXCEL格式,申请表和明细数据文件填写说明详见本公司B转H业务申请表格),于B转H交易日14:00前将转托管申请提交本公司。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需确保投资者申报的跨境转托管股份不存在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冻结、股份质押等情形)。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可于转托管申请日当天14:00前对当天提交的申请进行撤销,填写《H股跨境转托管撤销申请表》后提交本公司。同一家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不同营业部的客户申请合并后以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名义统一提交(具体业务申请提交方式详见“第七章 业务申请提交方式”)。
H股公司行为股权登记日及其前5个B转H交易日本公司不受理跨境转托管业务。
对于需要在H股上市首日前进行跨境股份划转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须最晚于上市首日前第三个B转H交易日提交符合要求的跨境转托管申请。
申请跨境转托管的投资者不得对申报跨境转托管股份进行交易或转让,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或指定结算的托管银行需做好股份前端控制。
3.4.3 跨境转托管处理
H股上市前申请跨境转托管的,本公司收到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提交的跨境转托管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H股上市首日前一个B转H交易日与境外接收机构通过香港结算系统进行股份划拨,本公司提交的股份划拨指令需与境外接收机构提交的股份划拨指令在香港结算系统中匹配一致后才能完成跨境转托管。
H股上市后申请跨境转托管的,本公司收到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提交的跨境转托管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审核日日终对投资者证券账户持有的跨境转托管股份数量进行注销,如投资者证券账户持有余额小于跨境转托管申请数量,注销失败,该证券账户跨境转托管申请失效。本公司于注销日日终将注销结果通过相关持有变动明细数据发送给结算参与人。跨境转托管股份注销生效后的下一个B转 H交易日,本公司与境外接收机构通过香港结算系统进行股份划拨,本公司提交的股份划拨指令需与境外接收机构提交的股份划拨指令在香港结算系统中匹配一致后才能完成股份过户。
3.5 协助执法业务
3.5.1 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证监会等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办理记录在B股证券账户的H股的查询、冻结与解冻、扣划。
3.5.2 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办理H股协助执行业务的,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请参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中B股相关规则办理。
3.5.3 注意事项
(一)冻结H股投资者证券的,如托管在指定交易证券公司的,由该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协助办理;无指定交易证券公司的,由本公司协助办理。本公司协助办理的司法冻结,采用账户冻结的方式,冻结后B股证券账户不可买卖其他证券。
(二)司法机关要求扣划H股证券的,过出方账户指定的结算会员应予受理,若过出账户未办理指定结算会员,需先办理指定结算会员。若过入账户与过出账户指定的结算会员不同,可先将两账户指定在同一家结算会员后办理或司法机关同时通知过入账户指定的结算会员,由其协助一同办理。过出方账户和过入方账户指定的结算会员需分别填写B转H 非交易过户申请表(详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B转H业务申请表格),并通过本公司在线业务受理系统投资者综合业务办理功能或者传真方式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办理司法扣划业务的,当事人需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印花税署(网站:www.ird.gov.hk)规定缴纳股票转让印花税取得完税凭证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由于涉及按香港法律跨境缴纳印花税,建议尽量考虑通过卖出股份变现的方式操作。
(四)如香港为非交易日、内地为交易日的,本公司受理并办理H股的协助执法业务。
3.6 质押业务
3.6.1 受理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记录在B股证券账户中的H股证券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3.6.2 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办理H股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的,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参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中B股相关规则办理。收费标准,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3.6.3 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办理H股质押,采用账户冻结的方式,冻结后B股证券账户不可买卖其他证券。
(二)如香港为非交易日、内地为交易日的,本公司受理并办理H股的质押业务。
3.7 非交易过户业务
3.7.1 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因法人终止、继承、离婚、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等情形涉及的记录在B股证券账户的H股非交易过户业务。
3.7.2 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因以上各种原因办理H股非交易过户的,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请参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中B股相关规则办理。收费标准,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3.7.3 注意事项
(一)过出方账户和过入方账户指定的结算会员需分别填写B转H非交易过户申请表(详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B 转H业务申请表格),并通过本公司在线业务受理系统投资者综合业务办理功能或者传真方式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本公司办理上述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当事人需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印花税署(网站:www.ird.gov.hk)规定缴纳股票转让印花税取得完税凭证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由于涉及按香港法律跨境缴纳印花税,建议尽量考虑通过卖出股份变现的方式操作。
(三)本公司不办理投资者因协议转让、境内转托管、错误交易更正等事由引起的H股非交易过户业务。
(四)如香港为非交易日、内地为交易日的,本公司受理并办理H股的非交易过户业务。
第四章公司行为处理
4.1 概述
4.1.1 本公司提供的公司行为业务服务包括权益分派和股东会投票业务。
4.2 关于发行人公司行为业务相关日期安排的要求
4.2.1 H股权益分派和股东会投票业务的最后交易日对应的交收日(香港市场实物券存取的截止过户起始日的前一个港股交易日)避开B转H交易非交收日、B转H交易非交收日后第一个B转H交收日、B转H交易非交收日后第二个 B转H交收日,以及沪市假期。H股发行人须于权益分派和股东会投票业务相关公告刊登日将公告提交本公司(包括首次公告和后续更新公告(如有))。对于公司行为业务相关日期安排无法保证境内公司行为业务顺利实施的,发行人须按照本公司要求调整日期安排并更新公告。
4.3 权益分派业务
4.3.1 现金红利业
H股发行人应通过香港结算向中国结算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持有的B转H后的H股股份派发美元现金红利或提供美元选择权,本公司收取现金红利后通过境内结算参与人派发给投资者。
本公司收到香港结算发送的现金红利派发业务通知信息后,将红利业务相关信息通知境内结算参与人。
本公司在发行人公告的现金红利发放日足额收到香港结算划付的现金红利款(已扣除相关税费)后,于下一个B 转H交收日将现金红利发放给境内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须及时将红利款划付投资者。
按照香港结算派发红利金额的尾数处理原则:本公司对于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应收红利金额不足1美分的进行舍尾处理。
4.3.2 送股业务
送股业务指H股发行人分派自己公司的H股股票。
本公司收到香港结算发送的送股业务通知信息后,将送股业务相关信息通知境内结算参与人。
在发行人公告的送股发放日,如香港结算送股股份到账时点早于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的,本公司在送股股份到账日当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送股股份可于处理日下一B转 H交易日上市交易;香港结算送股股份到账时点晚于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的,本公司于送股股份到账日下一B转H 交易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股份可于处理日下一B转H交易日上市交易。
发行人公告的送股发放日在沪市非对称假期内的(沪市为非工作日,香港市场为工作日),境内送股股份上市处理顺延至非对称假期后最近的一个B转H交易日,相应股份可于处理日下一B转H交易日上市交易。
对于投资者证券账户应收送股股份小于1股的零碎股利,适用精确算法。
转增股业务参照送股业务办理。
4.4 股东会投票业务
4.4.1 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发送的股东会投票业务通知信息,向境内结算参与人发送股东会投票业务通知,结算参与人应根据业务通知及发行人股东会投票公告向投资者征集投票意愿,包括申请参加现场股东会的投资者相关信息(如有)和申请通过本公司投票的投资者投票申报信息,并在本公司投票截止日前向本公司提交《股东会B转H股投票申报表》(需同时提交签章扫描件和word电子版,并确保两个版本内容一致,如不一致以word电子版为准)(业务提交方式详见“业务申请提交方式”)。
4.4.2 本公司于境内投票截止日后,根据结算参与人提交的《股东会B转H股投票申报表》对投票进行处理。若投资者申报电子投票,且投资者所投票数总额超过该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持有数量(适用于非累积投票)或持有数量与投票权乘数之积(适用于累积投票),本公司以该投资者持有数量或持有数量与投票权乘数之积为基数按比例分配其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如适用)数量。本公司汇总境内投资者的投票意愿后提交至香港结算。
4.4.3 参加现场投票的相关人员需根据H股上市公司公告,于指定时间、地点参加投票。
4.4.4 如果香港结算投票期间太短或涉及境内非对称假期的情况,导致境内投票期间不存在的,本公司无法进行投票意愿征集,对该笔投票业务不向香港结算做投票申报。
第五章清算交收
5.1 基本原则
5.1.1 分级结算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B转H业务交易的境内结算由本公司组织完成,本公司为B转H交易提供担保交收。
本公司根据上交所技术公司转发的H股卖出成交数据和汇率数据,在香港市场与香港证券公司通过香港结算系统完成证券及资金交收。
本公司负责办理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资金的交收,境内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与投资者之间资金的交收。本公司受境内结算参与人委托办理投资者持股明细的变更。
5.1.2 按证券结算
B转H业务的清算及交收以单只证券为汇总粒度。
5.1.3 结算货币及换汇安排
本公司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以美元为结算货币。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方案,香港证券公司负责在香港将B转 H业务卖出港币资金兑换成美元,并及时与本公司完成资金与证券的交收。
5.2 交易资金清算
5.2.1 每个B转H交易日日终,本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公司经由上交所技术公司发送的H股成交明细数据进行港币资金清算。
本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公司确定的美元兑港币汇率进行美元清算,并将美元清算数据发送香港证券公司,由香港证券公司与其自行计算的美元清算数据进行核对。
5.2.2 单笔交易净应收金额(按港币计)
=成交金额-(香港证券公司交易佣金+印花税+交易征费 +交易费+股份交收费(持续净额交收)+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其中,
成交金额=Round(数量*成交价格,2),卖出为正;
香港证券公司交易佣金=Round(数量*成交价格*佣金费率,2);印花税=Roundup(数量*成交价格*印花税率,0);
交易征费=Round(数量*成交价格*交易征费费率,2);
交易费=Round(数量*成交价格*交易费费率,2);
股份交收费(持续净额交收)= Round(数量*成交价格
*股份交收费费率,2)。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Round(数量*成交价格*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费率,2)。
5.2.3 单笔交易净应收金额(按美元计)=Round(单笔交易净应收港币金额÷美元兑港币汇率,2)其中,美元兑港币汇率指1美元兑换的港币金额。 5.2.4 每只B转H证券的净应收金额(按美元计)按证券维度汇总同一证券下应收金额:
结算备付金账户某证券i净应收金额=Ʃ结算备付金账户名下每笔证券i交易净应收美元金额
5.3 交收
5.3.1 本公司沿用现有B股结算路径与境内结算参与人通过B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并进行投资者持股明细的变更。
本公司将在每年年底根据上交所B股和联交所H股的交易交收安排确定下一年的B转H业务交收安排。因特殊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本公司视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境内参与人。
对于未完成H股交收的证券账户,境内结算参与人应限制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及转指定交易。
5.3.2 交易类资金交收安排
(一)T日后第一个香港结算交收日(T日为上交所B股和联交所H股的共同交易日),本公司与香港证券公司通过香港结算系统进行预对盘处理。对盘资金为扣除税费后的交易净应收资金,交收货币为美元。
(二)T日后第二个香港结算交收日,本公司与香港证券公司通过香港结算系统完成资金与证券的交收。
(三)T日后第二个B转H交收日日间,本公司将相关美元资金从香港划回上海B股结算银行美元账户。
当日日终,本公司完成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以及投资者股份明细的变更。
当日日终,本公司向境内结算参与人发送资金交收数据、美元兑港币汇率数据以及投资者持股明细。境内结算参与人据此完成与投资者的资金交收和股份余额的变更。(四)T日后第二个B转H交收日的次一B股交收日起, 境内结算参与人可按照B股备付金账户划款时间划出美元资金。
5.3.3 公司行为类资金交收安排
本公司在发行人公告的现金红利发放日足额收到香港结算划付的现金红利款(已扣除相关税费)后,于次一B转
H交收日与境内结算参与人完成交收。
5.3.4 特殊清算交收安排
按照香港结算规定,若圣诞节、元旦和农历新年前一天为工作日,则上述日期为半日市:上午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半日市(L日)、半日市前一交易日(L-1日)的交易资金交收均将在L+2日(按B转H交收日计算)完成。
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视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境内结算参与人。
第六章风险管理
6.1 境内证券公司及香港证券公司做好交易前端监控
6.1.1 境内证券公司应根据收到的证券余额对账文件中的持有余额、未交收余额和冻结余额数据,做好次一B转H交易日的证券前端监控,确保投资者不卖空。
6.1.2 香港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在境内持有的所有B转H 股份进行总额控制,避免发生卖空。
6.2 香港证券公司缴纳担保资金和结算保证金
6.2.1 香港证券公司应在业务开展前向中国结算备案美元收款账户、预留印鉴、指定联系人及邮箱地址。香港证券公司需提款、查询担保资金和结算保证金余额、更改备案信息的,通过指定邮箱向中国结算发起申请。
6.2.2 向香港证券公司收取担保资金
香港证券公司应按协议约定通过备案美元银行账户向本公司划入担保资金。担保资金按上月日均卖出金额的20%收取。若香港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第一次资金交收违约后,本公司有权按协议约定提高缴纳比例至50%,第二次可提高至100%。
6.2.3 向香港证券公司收取结算保证金
香港证券公司应当按协议约定通过备案美元银行账户向本公司划入结算保证金。初始结算保证金为6.4万美元,收取上限为12.8万美元。结算保证金每季度初调整一次,本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公司上一季度的交易量计算。若通过香港证券公司交易的B转H股季度交易金额超过770万美元,每超过100万美元的交易金额需追缴1万美元,不足100万美元的部分按100万美元计算。季度交易金额未超过770万美元的,维持初始保证金不予调整。
6.3 香港证券公司违约处理
6.3.1 若香港证券公司未能于T日后第二个香港结算交收日10:30与中国结算完成资金与证券交收,中国结算动用香港证券公司缴纳的担保资金用以垫付交收资金,仍不足的则构成违约。
6.3.2 中国结算对香港证券公司处以罚金:从交收日起,每日按违约金额的0.5%收取美元罚金。如当日日终仍未补足的,还需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美元存款利率收取利息,直至交收完成为止。罚金和利息由香港证券公司汇入本公司。
6.3.3 中国结算有权按协议约定依以下顺序依次动用相关资金,直至补足交收资金、罚金及利息:
(一)香港证券公司缴纳的结算保证金;
(二)向香港证券公司境内总部继续追偿。
6.4 证券卖空处理
6.4.1 若因交易前端检查监控失败出现投资者卖空,投资者在香港市场最终交收时点前不能足额提交证券,由香港证券公司按香港市场程序进行补购等业务处理。价差与罚息等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业务申请提交方式
(适用于跨境转托管和股东会投票业务)
7.1 托管H股的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通过指定电子邮箱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本公司提交业务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一)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向本公司指定接收业务申请的电子邮箱(bthyw@chinaclear.com.cn)发送盖有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总部相关部门公章的说明影印件,指定电子邮箱地址。该说明的标题为“某某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关于提交B转H业务申请电子邮箱地址的说明”,抬头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正文为“某某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预留的B转H业务申请电子邮箱为______,该预留电子邮箱发送的电子邮件均视为经本公司(或银行)有权部门审核通过并同意发送”。发送说明的邮箱应为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指定的业务申请邮箱。
同时,按以下格式提交名称为“某某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B转H业务联系信息表”的EXCEL表格:
| 单位名称 | 部门名称 | 业务申请邮箱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 | |
(二)若变更预留电子邮箱,应提前向本公司提交盖有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总部相关部门公章的说明。
(三)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向本公司提交业务申请时,应按照规定格式(详见本节“二、业务申请格式”),并通过指定邮箱向本公司指定接收业务申请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妥善管理指定邮箱,该指定邮箱发送的电子邮件均视为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向本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
7.2业务申请格式
(一)收件邮箱
收件邮箱为:bthyw@chinaclear.com.cn
(二)邮件主题
邮件主题为:日期+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名称+业务申请类型+业务审请批次。
(三)邮件正文
正文应包括以下内容:本批次业务类型、附件数量、业务申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它说明事项等。附件应包括盖有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印章的业务申请表以及申请内容一致的word版申请表。
第八章 附则
8.1 本业务指南提及的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请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收费标准→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8.2 本业务指南提及相关业务申请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相关业务表格(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B转H业务申请表格)。
8.3 本业务指南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同步废止。
8.4 本业务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附录释义
B 转 H 业务:上海市场 B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上市公司将 B 股以介绍等方式转为 H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上市交易(简称 B 转 H)的相关业务。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技术公司:上交所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结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证券公司:上市公司根据股东会方案选择的一家香港证券公司。该香港证券公司依据上交所技术公司传递的交易委托指令,按照联交所规则在香港市场进行证券交易。
B 转 H 交易日:上交所 B 股和联交所 H 股的共同交易日。
B 转 H 交收日:上交所 B 股和香港结算 H 股的共同交收日。
精确算法:实际持有人账户中,对送股/转增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零碎股份,按照投资者零碎股份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股份数量相同的,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 1 股,直至完成全部“送股/转增数量”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