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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丨26年1月1日起恶意适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将有灭顶之灾

2026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号公告),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规则进行重大改变。
首先,这个文件引入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概念,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指“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例: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f,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10月销售额为20万元,2026年11月销售额为100万元,2026年12月销售额为10万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1月超过规定标准。根据规定,f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f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1月1日。
在实务中,大家知道,有的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销售额没有足额申报,超额后仍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如果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追溯登记)。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受追溯登记影响,调整销售额仍要计入销售额实际发生日期。
举例: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j,2027年7月16日自行更正2026年四季度申报表,增加销售额3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6年10月,重新计算后,j在2026年10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j在2027年7月25日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0月1日。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年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年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也就是说,卡在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和追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间的增值税虽然已经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但在追溯登记后要按照一般纳税人重新计算增值税。虽然说这个期间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但是在现实中,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几乎都有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习惯做法,甚至有的企业就是为了降低采购价格,不索取发票或不要求开专票。真到了这个时候,几乎没有进项税抵扣,增值税直接从3%甚至免税直升13%,这个补税会把很多行业毛利全部补进去,毛利甚至未必够补税。还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滞纳金,罚款很可能接踵而至。税收风险,事后处理,可以说是灭顶之灾。
另外,大家还要注意的是,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计算增值税的起点时间有了变化。
按照以前规定,纳税人在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026年第2号公告规定,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开始计算增值税的时间是“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用意在于剑斩恶意策划,按老规则,比如某公司知道某个月是连续计算不超过12个月的最后一个月,则会利用最后这一个月的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做足文章,在当月刻意放大销售额,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最后的红利。将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开始计算增值税的时间提前到“当期”,这种恶意策划将无法施展。
当然,大家肯定在想,新规之前的不足申报怎么办,对以前“历史问题”,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但事实上,新规在2026年1月1日发布,理论上说,2025年及以前调整销售额认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恐怕也不能不晚于2026年1月1日。那就刚好卡在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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