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茂名市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茂名市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7份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决定详见《国家税务总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茂税稽处〔2020〕8号)。
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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