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处理 的案件是否有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处理的案件是否有复议前置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5〕9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是依据国务院颁布、批准的《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订并颁布实施的行政规章。在《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复议前置都作了规定。我们认为,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处理的案件,应有复议前置。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