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评论(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