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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0〕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审批、审核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一部分不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审批、审核等事项。现将第三批取消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审核等事项共223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直各部门必须遵照执行,不得再将取消事项列入职能范围。

附件: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二月七日

附件: 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223项)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2项审批事项

1.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购置办公用房的审批;

2.国有企业购置办公用房及营业用房的核准。

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取消14项审批事项

1.30万吨以下煤矿基建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竣工验收;

2.地方性物资限制运输品名和限运条件;

3.铁路煤炭运输归口管理;

4.水泥企业化验室主任合格证;

5.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结果查定;

6.建筑、矿山等危险行业企业的安全资格评估认证;

7.供电企业用电监督人员资格;

8.企业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9.药品交易会举办资格;

10.酒店酒家(旅店及餐饮企业)经营等级(国家标准)评定;

11.饮食服务业全省技术交流竞赛活动举办资格;

12.商业零售、饮食、服务企业“放心店”称号;

13.冠以“福建”、“全省”字样的地方性展销活动举办资格;

14.商品批发市场建设布点。

(二)取消3项审核事项

1.外商投资轻纺项目审核;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资格;

3.在省内举办全国性饮食服务业技术交流与竞赛活动资格。

(三)取消2项核准事项

1.省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

三、省教育厅

(一)取消23项审批事项

1.职业中专辐射办学;

2.师范类毕业生分配计划;

3.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设置;

4.高校接受国(境)外捐赠书籍;

5.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公伤致残等级评定;

6.中师学校学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7.省高校科技产业贴息贷款项目;

8.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考试;

9.评定省普通中学计算机教育研究与实验学校;

10.评定省级达标中小学图书馆;

11.评定省教育系统省政工共建“教工之家”先进单位;

12.表彰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先进德育工作者;

13.表彰省优秀小学思品课和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师;

14.表彰“三育人”先进个人、省“师德之星”;

15.表彰省小学优秀青年教师;

16.表彰省中学优秀青年教师;

17.表彰福建省职业教育先进工作者;

18.表彰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明星教师、明星校长;

19.表彰省高中会考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

20.基础教育教学改革课题审批;

21.成人高校招收全国劳模;

22.成人高校招收优秀运动员;

23.表彰福建省高校优秀教务处、研究生处。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省教育厅所管社团登记。

(三)取消1项核准事项

省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兑现聘任工资。

(四)取消4项备案事项

1.标准幼儿园名单;

2.小学变更省课程计划和地方课程设置;

3.参加奥赛特长生高中会考免考学生名单;

4.各地市制定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实施办法。

四、省科学技术厅

(一)取消5项审批事项

1.民营科技企业的建立、调整、撤销;

2.省星火龙头企业、省星火产业技术开发中心、省级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认定;

3.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

4.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5.省级科技成果推广重点示范县(市)、乡(镇)。

(二)取消1项核准事项

技术经纪人资格核准。

五、省公安厅

(一)取消6项审批事项

1.文物博物馆二、三级风险等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审批;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许可证;

3.彩色复印机的进口和经营许可;

4.福建省消防产品销售登记证;

5.全国性旧货市场;

6.音像制作、省级音像批发企业。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技术防范产品企业标准。

(三)取消1项核准事项

成批量移民业务。

六、省民政厅

(一)取消1项审批事项

省级福利院等级评定。

(二)取消2项审核事项

1.灾民重建家园用地;

2.国家等级殡仪馆评定。

(三)取消1项备案事项

设区的市地名命名更名。

七、省司法厅

(一)取消2项审核事项

1.律师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确认;

2.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资格确认。

(二)取消2项备案事项

1.公证法律援助工作;

2.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准生效。

八、省财政厅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1.资产评估立项;

2.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批;

3.企事业单位大轿车专控商品审批。

(二)取消1项备案事项

企业财务事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较大非生产性支出、预提费用项目及标准、折旧年限和方法,存货发出和领用方法、坏帐准备提取比例)。

九、省人事厅

(一)取消2项审批事项

1.硕士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调往省外审批;

2.地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专项指标审批。

(二)取消1项备案事项

本省未组建高评会的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取消4项审批事项

1.用人单位招收本省农村、外省劳动力;

2.省属、中央在榕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

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4.医保基金征缴缓缴。

(二)取消3项核准事项

1.技工学校毕业证书验印;

2.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和特殊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3.企业自办补充养老保险。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

(一)取消1项审批事项

地下水取水申请。

(二)取消1项备案事项

设区的市制订的农业结构调整占用基本家田复耕押金标准。

十二、省建设厅

(一)取消4项审批事项

1.重要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的选址;

2.20公顷以上城市公园总体规划方案;

3.省级以上住宅试点小区规划方案;

4.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的详细规划。

(二)取消7项审核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审核;

2.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审核;

3.商品住宅性能认定;

4.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审核;

5.新设建筑企业资质预审;

6.外商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普通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

7.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相关规划。

(三)取消3项核准事项

1.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资格;

2.白蚁防治单位资质;

3.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

(四)取消3项备案事项

1.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2.省管项目招标申请及招标文件;

3.厦门市审批勘察设计资质上报建设部材料。

十三、省交通厅

(一)取消7项审批事项

1.港口收费及水运客货运输价格;

2.高速公路及省道汽车客运运价;

3.道路运输站收费;

4.设立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企业;

5.公路、水运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年审;

6.省道公路、水运工程开工报告;

7.道路货运站设立及站级核定。

(二)取消1项核准事项

省外施工企业准入证。

(三)取消3项备案事项

1.水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查意见或核验报告;

3.省道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建。

十四、省信息产业厅

取消1项审核事项

省名牌产品。

十五、省水利厅

取消1项审批事项

不跨市的重要中型水库、重点堤防和县管中型拦河闸调度运用计划。

(一)取消4项审核事项

1.1-3级河道等级划分;

2.申报国家立项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3.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甲级资格证书;

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二)取消2项核准事项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单位的考核;

2.日供水3000吨以上单位供水安全性认定。

十六、省农业厅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1.配方肥资格证书;

2.畜禽及畜禽产品经营者考核证;

3.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合格证(一级)。

(二)取消1项备案事项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品种。

十七、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一)取消1项审批事项

厅属企业为非国有企业担保金额。

(二)取消10项审核事项

1.省级(地市)各类出口企业出口商品中央贴息;

2.省级各类出口企业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出口所得税返还;

3.省级(各地市)各类出口企业省出口增量贴息;

4.省级各类出口企业四类商品出口省财政贴息;

5.厅属企业应报批的应收账款和担保损失;

6.厅属企业超权限资产损失;

7.厅属企事业、社团申购控购商品;

8.厅属企事业非生产性设施购建;

9.厅属企事业、社团产权登记年检、房产登记;

10.厅属企事业、社团财会人员发放会计证。

十八、省文化厅

(一)取消9项审批事项

1.省管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的设立;

2.省管歌舞娱乐场所的设立;

3.省管电子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

4.省管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设立;

5.环幕等新型电影放映单位的设立;

6.美术品拍卖单位的设立;

7.集体、私人收藏一般文物登记;

8.厦门地区涉案文物鉴定;

9.专业剧团的设置。

(二)取消4项核准事项

1.银行因研究需要留用拣选的历史货币;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参观地向社会开放;

3.民间职业剧团的设立;

4.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十九、省卫生厅

(一)取消1项审批事项

三级医疗机构评审。

(二)取消3项审核事项

1.新专业设置;

2.中医药科研三级实验室;

3.中医药科研二级实验室。

(三)取消1项核准事项

消毒供应室。

二十、省林业厅

(一)取消8项审核事项

1.林业工业企业国内技改项目;

2.猎枪弹具配售限额批件;

3.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批件;

4.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特许猎捕证;

5.外国人入闽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6.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7.外国人申请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8.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外合作协议。

(二)取消1项备案事项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十一、省地方税务局

取消1项审批事项

盐碱联合组织的确认。

二十二、省环境保护局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1.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方案;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审批;

3.福建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二)取消2项审核事项

1.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

2.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取消2项备案事项

1.汽车尾气净化装置;

2.外省进闽环境工程资质。

二十三、省广播电视局

取消4项审批事项

1.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及发放验收合格证;

2.营业性电视摄录像;

3.闭路电视系统播放音像节目许可;

4.场强技术检定和场强仪检定。

二十四、省体育局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1.授予社会武术教练员证;

2.全省性体育类社会团体;

3.社会武术馆、社、校。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体育教练员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二十五、省新闻出版局

(一)取消1项审核事项

音像出版物总批发经营业务权。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国家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审核。

(三)取消3项备案事项

1.报纸定价登记;

2.作品自愿登记;

3.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

二十六、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1.质量放心工程示范单位;

2.购物放心示范街;

3.省产品质量稳定证书。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企业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试鉴定。

二十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取消1项审核事项

初审非处方药物。

二十八、省旅游局

取消1项备案事项

旅行社门市部设立。

二十九、省粮食局

取消1项审批事项

粮油批发市场设立。

三十、省海洋与渔业局

(一)取消2项审批事项

1.进入地方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参观、旅游、调查活动;

2.渔业无线电报(话)务员资格(发放证书)。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三级以上群众渔港级别认定。

(三)取消5项核准事项

1.职务船员证书审换证;

2.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换证;

3.修造渔船焊工的资格(证书发证);

4.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图纸及技术文件;

5.经销示位标的资格。

(四)取消1项备案事项

在石油开发区内铺设平台间或平台与单点系泊间的海底电缆、管道有关资料。

三十一、省物价局

取消14项审批事项

1.杉、松、杂原木收购价格、销售价格;

2.饲料销售价格;

3.凸版纸出厂价格;

4.纸袋纸出厂价格;

5.商品木浆出厂价格;

6.医疗器械价格;

7.民用消防器材价格;

8.省产小化肥出厂价格;

9.食糖销售价格;

10.大、小麦定购价格保护价格;

11.小米、面粉销售价格;

12.油菜籽收购价格;

13.粮食种子价格;

14.车辆清洗费。

三十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取消1项审核事项

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

三十三、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1.大型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

2.人防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

3.大、中型人防工程的开工报告。

(二)取消2项备案事项

1.小型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研和初设;

2.小型人防工程的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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