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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颁布的《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以及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人民政府同意,1988年3月31日省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4月6日省农业委员会颁布的《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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