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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现将该通知转知你们。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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