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2001]14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财税[200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 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四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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