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减征新疆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新政办函[2002]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同意减征新疆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