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大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转发给你们,请专属结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财法税字[1996]31号、新地税一字[1996]037号“通知”一并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8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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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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