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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开展基本药物定点生产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

为落实《关于开展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品种定点生产试点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2]512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你中心承担基本药物定点生产企业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由你中心根据“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协调机制”确定的《基本药物定点生产企业招标方案》(见附件),制定招标实施细则,在规定的时间发布招标文件,组织评审,并将结果报“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协调机制”核准;

三、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全过程监督。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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