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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系统预算编制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吉林省地税系统预算编制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4日

吉林省地税系统预算编制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税系统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工作,强化预算约束,提高绩效管理水平,根据《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地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

第三条 地税系统预算单位按管理级次划分为三级。省局为一级预算单位;各市(州)局、省局机关、省局直属单位以及按市(州)局管理的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其他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 地税系统预算编制规程包括:预算编制流程、预算编制内容、预算审核与报送等。

第二章 预算编制流程

第五条 地税系统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流程,预算年度以公历为准,每个预算年度的6月开始编制下一年度预算。

(一)“一上”,上报预算建议数。各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上报预算编审数据、基础信息、项目申报数据和相关资料。数据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由省局报送省财政厅。

(二)“一下”,下达省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根据省财政厅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和项目支出安排意见,下达年度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

(三)“二上”,上报正式预算。各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进行预算调整,科学统筹安排本单位预算,逐级汇总报送。

(四)“二下”,批复预算。省局在实际收到省财政厅预算批复文件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预算报告。预算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预算编制说明。说明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年度中心工作任务;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方法;预算收支的总体情况及各项经费支出的具体编制说明;预算项目的预期目的、内容及详细的预算方案,项目实施的措施与效果;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预算报表。预算报表主要包括:单位基础信息数据表、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基本支出人员经费预算表、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预算表、项目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政府采购预算表、单位人员情况基本数字表等内容。

(三)申报项目的文本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 单位基础信息编制

(一)单位基础信息编制是省财政厅核定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单位基础信息包括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信息。

(二)编制数、人员数、人员性质及工资信息需经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单位基础信息不得错报、漏报。

第八条 收入预算编制

各预算单位在分析近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基础上,按照收入来源,依法、合理、全面、完整地逐项测算编制预算收入,不得人为低估、隐瞒收入,未编入预算的上年结余和其他收入,不得在预算年度随意动用。如确需使用的,要按程序报批。

(一)上年结余。按年末预计可使用结余编入当年预算。

(二)财政拨款收入。按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和省级代征手续费情况编制,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预算控制数下达的内容和金额编入预算。

(三)其他收入。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当年来源情况等综合因素,逐项测算、编制。

第九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二)各预算单位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在细化、分解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后,需要补充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单位,要单独提供补充基本支出预算编制依据及相关资料。

(三)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按预算支出功能科目和支出经济科目逐项测算、编列。有支出标准和范围的,按支出标准和范围计算编列,没有支出标准和范围的,参照上年预算和当年实际情况测算编列。

第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支出预算。

(一)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项目开支范围和要求,项目经费来源切实可靠,坚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原则。

(二)项目支出预算应当按规定要求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相关申报材料,实行项目库管理,重大支出项目应当纳入三年滚动支出规划。

(三)项目支出预算按管理级次逐级上报,二级预算单位要严格审核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确保项目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得实行采购。

第四章 预算审核与报送

第十二条 预算汇总单位要对所属单位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的格式、时间和方式报送,是否签章齐全、规范行文。

(二)预算表格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数字勾稽关系是否准确。

(三)基本支出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是否相互挤占和混用,项目支出经费是否专款专用。

(四)各项收入来源是否合理、准确。

(五)基本支出项目内容所对应的收入来源代码和填列具体项目是否合理;补充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依据是否充分、资料是否齐全。

(六)项目支出中的省级财政拨款预算与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是否一致;具体项目内容与所对应的收入来源代码是否合理;项目名称与项目库名称是否一致。

(七)机构编制人员数、人员性质与人事部门的信息是否一致。

(八)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有关数据与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是否一致。

第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要按要求报送预算报告,预算报告应当正式行文报送,并附带预算编制表等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预算追加及调整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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