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整改落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责,严肃财经纪律,及时纠正财政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我厅制定了《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整改落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反馈。
附件: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整改落实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5日
附件:
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整改落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维护财经纪律,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监督检查结果,是指财政部门依据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下达的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等,需要被检查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执行、采纳或落实的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跟踪整改落实,是指财政部门对被监督检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处罚决定、整改通知、处理意见等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落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是指我省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五条 跟踪整改落实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督促被检查单位按期足额缴纳应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督促被检查单位按期足额退还虚报冒领、骗取的财政资金;
(三)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督促被检查单位将财政检查没收的违法所得按期、足额上缴;
(五)督促被检查单位按照规定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六)督促被检查单位将截留、挪用的财政资金按时归还原渠道;
(七)跟踪处理建议、意见的采纳情况;
(八)跟踪领导批示要求整改的落实情况;
(九)跟踪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其他需要跟踪整改落实的事项。
第六条 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整改落实的具体工作,包括财政监督检查结果文件送达、回访督办、约谈、催缴、申请强制执行等。
第七条 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整改落实工作应在财政检查文书发出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整改落实工作人员实施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九条 被检查单位、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下达后3个月内,应将被处理处罚对象的整改结果反馈给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
第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下达后,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应采取去电、去函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员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回访,督促其执行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财政监督检查结果执行的,由财政部门约谈被处理处罚对象,对其进行指导、警示性谈话。约谈时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并记录谈话内容,由被约谈人、约谈人、记录人签字。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部门预算、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和分配的因素范围,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与预算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对于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财政部门在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从严考虑。
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中凡涉及扣缴财力、收回或核减预算、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资金等事项,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将检查结果送交由财政相关职能机构,财政相关职能机构应严格按财政监督检查结果执行。
第十四条 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处罚的单位,已过规定期限仍未执行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经实地了解核实,被检查单位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财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确实有困难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要求被检查单位在原规定的执行截止日之前,及时提出要求延缓执行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实事求是地说明不能按期执行的原因、延期的具体截止时间及准备采取的保证措施等,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延期执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