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税控收款机购置维护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购置税控收款机抵扣税款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价 款
可抵免税= ×17%
1+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控收款机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地税函〔2014〕46号)自即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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