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如实代扣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自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专项检查行动以来,各部门积极响应,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也遇到一些问题。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就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如实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如实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1998〕46号)已于2007年2月1日废止,各行政事业单位严禁按级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要依法如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各行政事业单位向个人支付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对于在职人员,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扣缴义务人将在职人员在财政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领取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督促扣缴义务人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加强纳税服务管理,认真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依法征税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完善对行政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制度,协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确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法业务辅导和培训,维护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要主动掌握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提供工作上的便利,并做好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