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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财政检查结果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的通知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促进财政监督检查结果的整改落实,依据吉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整改落实暂行办法》(吉财监【2015】614号)、吉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约谈制度》(吉财监【2015】6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全省部分市县财政检查结果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相关市县财政局及使用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涉农、扶贫等专项资金的部门和项目单位。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督查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检查处理决定的要求对违规违纪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检查决定下达后,是否还存在类似的违规违纪问题:

(一)是否按期将应缴未缴的财政收入缴入国库;

(二)是否按期将虚报冒领、骗取的财政资金退还有关部门或单位;

(三)是否按期将截留、挪用的财政资金归还原渠道;

(四)是否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对查处的问题是否存在屡查屡犯行为;

(六)其他需要整改落实的事项。

三、时间和时限

此次督查于2016年4月上旬开始,主要对2012年以来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重大问题可延伸检查处理决定下达后的情况及延伸检查到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督查的方式

主要采取抽查账目、现场核查和约谈相关人员的方式进行。

五、组织实施

本次督查由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具体组织实施。

六、对督查结果的处理

对本次跟踪督查结果,依据《吉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整改落实暂行办法》(吉财监【2015】614号)、《吉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约谈制度》(吉财监【2015】6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对财政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省财政厅在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从严考虑;

(二)对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已过规定期限仍未执行的单位,省财政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屡查屡犯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涉及的会计人员,由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四)对经实际督查,按期执行处理决定或整改确有困难的,被检查单位应实事求是说明原因,报省财政备案;

(五)对其他整改未到位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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