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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 案例概要: 部分上市公司在已获得客户中标通知书、定点函的情况下,基于客户产品需求开展定制化的研发项目,即根据客户提供的参数标准进行产品研发,取得客户批准认可后进入批量生产阶段并签订正式合同,上市公司对此按照无形资产准则对相关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前述情况下,上市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已明确研发活动的具体对象,应结合行业惯例、历史经验等,分析判断公司能否控制研发成果、研发成果是否可用于其他合同,在此基础上判断研发支出适用收入准则或无形资产准则。后续因客户需求变化导致上市公司终止研发项目并全额计提减值,可能表明相关技术仅可用于单一客户合同,前期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予以资本化合理性存疑,应按照收入准则合同履约成本相关规定分析处理。 法规依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 第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并充分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在本节开始部分对相关事项进行提示。公司不应简单照搬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原文,应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和自身情况进行披露。 (二十一)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披露其使用寿命的确定依据、估计情况以及摊销方法;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披露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以及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程序。 结合公司自身业务模式和研发项目特点,披露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第十九条 资产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十八)分类列示无形资产账面原值、累计摊销、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披露期末无形资产中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余额的比例。 第六节 研发支出 第二十六条 按费用性质披露研发支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包括费用化研发支出和资本化研发支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项目的,应分项披露开发支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对于重要的资本化研发项目,应结合研发进度、预计完成时间、预计经济利益产生方式等情况,分项说明开始资本化的时点和具体依据。分项列示开发支出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减值测试情况。 合规建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如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的收入确认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研发、生产定制化产品。客户向企业提出产品研发需求,企业按照客户需求进行产品设计与研发。产品研发成功后,企业按合同约定采购量为客户生产定制化产品。对于履行前述定制化产品客户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研发支出,若企业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如研发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无法用于其他合同,企业应按照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若综合考虑历史经验、行业惯例、法律法规等因素后,企业有充分证据表明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并且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应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合理识别并归集研发费用与合同履约成本,恰当确认计入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 |
上市公司未恰当核算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
发布日期:2025-08-28
摘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如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的收入确认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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