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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的备忘录 来源 : 上海税务 发布时间:2025-12-05 一、事实情况描述 纳税人甲为某企业在职员工,2024年9月考取境内某大学在职研究生,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就读时间为2024年9月至2027年6月;2025年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根据以上情况,纳税人甲在2025年应如何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三、问题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分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具体分析如下: (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规定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48个月。纳税人甲2024年 9月入学,直至2027年6月毕业,未超过48个月的期限限制,此期间可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规定 纳税人接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注册会计师证书属于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畴,纳税人甲2025年取得会计师证书,可以在2025年度填报证书信息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三)案例具体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是,只能同时接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共计扣除8400元(4800+3600)。 四、结论 2025年,纳税人甲符合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条件,可按每月400元标准扣除;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条件,可一次性享受 3600元定额扣除,并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的备忘录
发布日期:2025-12-05
摘要: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48个月。纳税人甲2024年 9月入学,直至2027年6月毕业,未超过48个月的期限限制,此期间可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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