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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解释为“从国库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就会大幅减少吗?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14:17

发布日期:2025-12-29

摘要:从逻辑上讲,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解释为“从国库骗取税款”,将使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基本消失,而不仅仅是大幅减少。但是,对于有些司法人员来说,定罪的逻辑讲不通的时候,无逻辑的定罪思维就可以大显身手。

  最高法院的个别法官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解释为“从国库骗取税款”,打着“保护实体企业”“涵养税源”的旗号。问题在于,这位法官是真的关心实体企业吗?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解释为“从国库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会大幅减少吗?

  从逻辑上讲,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解释为“从国库骗取税款”,将使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基本消失,而不仅仅是大幅减少。但是,对于有些司法人员来说,定罪的逻辑讲不通的时候,无逻辑的定罪思维就可以大显身手。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1月发布的危害税收征管典型案例中的案例6——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就是一个被认定为骗取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

  该案的基本案情: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与罗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控制的上海觅某实业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下称上海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上海公司与广西凤某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白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广西、江苏等地的糖业公司(下称糖业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票、货分离等手段,通过安排其实际控制企业的会计人员使用银行卡转账走账至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再向糖业公司转账,由糖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上海公司的方式,为上海公司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另查明,上海公司利用获取的上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向其他企业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罗某某按照价税合计至少1%的比例向陈某某支付好处费。

  裁判结果: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退赃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本案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某某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例的编写者在分析其典型意义时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普通发票相比具有凭票抵扣税款的功能。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功能,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合同、票货分离、虚假走账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有的以此逃避应纳税义务,有的则以此非法占有国家税款。对此,要区分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结果,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把握行为性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财产的虚开抵扣行为,本质上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骗取国家财产,对此应依法严惩。对明知他人为骗取国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该案实质上是陈某某控制的企业通过上海公司向糖业公司购买货物,糖业公司向上海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某控制的企业取得货物的案件,糖业公司是基于实际业务向上海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虚开。即使认为糖业公司开具给上海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上海公司也没有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进行抵扣,从国库骗取税款。案例的编写者也没有说清楚上海公司是如何骗取税款的,但依然不影响他得出该案系“为骗取税款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结论。

  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最高法院某法官的那段论述:“只有在进项中缴纳了增值税的交易主体,才享有在销项中抵扣的权利。如果行为人在真实交易中没有缴纳增值税——如在进项中以不开具进项发票的低价交易,则国家并未基于该真实交易而征收到相应税款,这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在交易后以从第三方获取的发票进行抵扣,就将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只有行为人在真实交易环节缴纳了增值税,并且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不应抵扣情形的,此时行为人才有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的权利,国家亦才有对行为人进行抵扣的义务,行为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行为才不存在骗取税款之目的。”在这里,某法官将发生了实际业务而让第三方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论证为“以不含税价格购买商品而向第三方购买发票进行抵扣而骗取税款”的虚开。尽管“以不含税价格购买商品”的说法违背税法原理,根本不能成立,但并不妨碍他得出“如实代开是骗取税款的虚开犯罪”的结论。

  只要不讲逻辑,还可以找出很多骗取税款的虚开犯罪。例如,有学者认为:“《解释》的最大创新和进步,在于着眼当前税收犯罪治理需要,为‘逃税’与‘骗税’型虚开的刑事处理确立了宽严有别、罚当其罪的分流机制。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限缩为‘骗税型虚开’,即没有应纳税义务或者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而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着重打击空壳公司虚开行为、实体企业以‘税点’方式骗取税款行为以及骗取留抵税额退税行为等严重涉税犯罪。”至于空壳公司虚开、实体企业开具收取“税点”是如何从国库骗取税款的,根本不需要分析论证。

  就算是实体企业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实际业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定不了虚开,也还有其他罪名等着。有人会说:开具发票收取税点是把发票当成商品卖,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什么是鹿、什么是马?什么是合法开票、什么是骗取税款?在不讲逻辑的时候,还真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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