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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本站整理 👁️ 2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14:14

发布日期:2026-02-17

摘要: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读通该条免税开票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无论销售额是否达到起征点,都应当开具发票。

  《增值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24年12月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起征点,依法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但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等情形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三、小规模纳税人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

  《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同时规定,放弃免税至少延续三十六个月的规定,仅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更为灵活地选择是否免税,既可以选择全部应税交易放弃免税,也可以选择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应税交易放弃免税的,可以按照交易选择的免税情形,可以开具3%或是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3%税率。《增值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二是1%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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